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 川财规〔2025〕19号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
《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川财规〔2025〕1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国有金融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11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9日
贵公网安备 52010202003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