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皖财农〔2026〕178号 】

发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更新时间:2026-03-13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3 17:40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6〕3号)要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自2026年起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综改资金的政策内容、资金测算分配办法等总体保持稳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4〕289号)、《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农〔2025〕1004号)有关条款修订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二条内容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安徽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8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有调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三条、皖财农〔2025〕1004号第三条内容修改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综改资金预算,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改资金的分解、预算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合规性等负责”。

  三、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一条、皖财农〔2025〕1004号第九条中“省财政厅”,修改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一条第一句中“将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皖财农〔2025〕1004号第九条中“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修改为“将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有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一条中“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于每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删除。

  四、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财政部门”,以及皖财农〔2025〕100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财政部门”,修改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五条中“财政监督”,修改为“财会监督”。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七条中“省财政厅”,修改为“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九条、皖财农〔2025〕1004号第十六条中“财政部门”,修改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五、将皖财农〔2024〕289号第十六条、皖财农〔2025〕1004号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和要求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程序汇总审核形成本省绩效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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