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黔财税〔2023〕8号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
附 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件编号 | 在本企业工作时间(单位:月) | 备注 |